山东省工商业联合会五金机电商会章程(草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山东省工商业联合会五金机电商会(简称:山东省工商联五金机电商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山东省工商联五金机电商会是山东省工商联领导下的非营利性的五金机电及相关行业的会员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遵循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三个代表”的要求,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坚持“会员办会、服务立会、诚信兴会”,引导和教育会员爱国、敬业、守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会员素质,为促进全行业的大团结大联合和全省五金机电行业的规范与健康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山东省工商业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会所:设在山东省济南市,本会的工作机构为秘书处。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组织会员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积极参政议政。
(二)引导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和致富思源、富而思进。
(三)组织会员开展一年一度的行业评比检查等活动,以守信用、讲信誉、重信义的传统美德规范企业行为,净化行业市场,促进公平竞争。
(四)为会员提供经济、技术、信息、生产、管理、融资、法律、法规等咨询服务,促进会员企业的产品结构调整和产品更新换代,营造产名牌、销名品、创名店的市场氛围,谋求工商携手共进共荣。
(五)根据会员需求,组织开展参观、考察、联谊、新产品推介和举办各类展销会、交易会等活动,为会员广交朋友,广获信息,广拓渠道,广播信誉,广聚财源提供机遇、创造条件。
(六)加强与省内外同行业的合作与交流,联手整合省内外展会资源,参予全国性五金机电展,共同培育行业大市场。
(七)通过各种渠道与国内外和港澳台侨的民间商会广泛联系,适时组织考察、互访、交流、贸易等的活动,并建立外联渠道,在引进资金、项目、技术、人才和出口产品等方面为会员牵线搭桥,促进国际贸易合作与交流。
(八)教育会员热心公益事业,组织会员参加本会和工商联开展的各项活动。
(九)及时向当地政府反映会员的困难、意见和要求,帮助会员排忧解难,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十)承办政府及省工商联委托交办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企业会员、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一)企业会员包括以经营和生产五金机电及相关行业的企业单位、外埠驻鲁办事处、销售公司和行业内分支机构。本会企业会员单位应具有一定经济实力,商德商风好、遵纪守法、诚信经营、讲信誉、重信义。
(二)团体会员包括省内各市五金机电商会(筹委会)和其他社会团体及科研、事业单位。
(三)个人会员包括投资者和各种技术人才;与本会有联系的经济、理论、法律工作者、从事五金及相关行业的人士。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五金机电行业及与五金机电行业相关的骨干企业、组织和个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入会登记。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或通讯会议表决通过。
(三)本会秘书处授权颁发会员证及资格牌匾。
第十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优先享用本会提供的商贸信息、会刊、网络等项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1/2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3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有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工商联批准同意,但换届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在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理事、常务理事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1次;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的形式举行。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会议须有1/2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到会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闭幕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包括:
(一)、选举或免去会长、副会长。
(二)、决定聘请名誉会长。
(三)、决定聘请本会顾问。
第二十二条 本会选举产生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报省工商联批准后任命。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会长办公会议,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议至少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会议须有1/2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会长除具备上述条件外,原则上由非公有制经济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担任。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任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省工商联批准。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负责管理本会财务。
第二十七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常务副会长受会长委托可代理会长行使职权。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工作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办公会议决定并补报理事会通过。
(四)决定工作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及开办费;
(二)资助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本行业的实际情况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由会长(或会长委托人)全面负责财务管理,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省工商联的监督。每年度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日常工作的主要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省工商联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报省工商联审查同意后,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如遇特殊情况,报省工商联审查同意后,以通讯会议的形式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15日内,报省工商联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常务理事或会长办公会议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工商联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省工商联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省工商联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工商联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省工商联核准之日起生效。


山东省工商联五金机电商会会费及开办费收支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条 为保证我会正常开展工作,更好地为会员服务,规范会费和开办费收支管理,根据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照本办法收取的会费和开办费,用于我会章程规定的各项用途。
  第三条 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我会各类会员都应按下列标准缴纳:会长5000元/年;副会长3000元/年;常务理事2000元/年;理事1000元/年;会员500元/年;团体会员200元/年;个人会员50元/年;自愿多缴的不受限制。会费按年一次性收取,缴纳时间为每年1-3月份。
  第四条 我会会长、副会长单位除缴纳会费外,还要缴纳开办费。开办费是我会采取的一项特殊措施,两届缴纳一次。首届会长、副会长的任职没有变动且已按标准缴足开办费的,不再缴纳;若未缴足或任职升迁则补差额。本届新任职(含以后届内增补)则在任职时一次性缴纳。开办费标准为:会长30000元;副会长10000元;自愿多缴的不受限制。(缴纳开办费当年免缴会费)
  第五条 会员未经会长会议同意,在1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的则按自动退会处理;领导班子成员在规定时间内不缴纳开办费的,则取消其任职资格。
  第六条 对会费和开办费设立专项帐户,配备专职人员,建立收支帐册,专款专用,并依法经查验证。
  第七条 会费和开办费的管理由会长负责,日常开支由会长(或会长委托人)审批,重大开支由会长办公会议议定。
  第八条 会费和开办费的收支情况每年向理事会报告一次,抄报省工商联会员处备案,接受省工商联会员处和会员的监督。
  第九条 本办法经省工商联五金机电商会一届二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并报省工商联备案。

垂询电话:0531-88616088  Fax:0531-88616077
版权所有:山东省工商联五金机电商会  制作维护:上海天下欣网济南分公司